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华侨回国创新创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与本市人才创新创业类计划,享受人才项目和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等优惠政策,获得相应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人才及其家属在办理户籍、医疗、教育、住房、出入境等手续和项目申报、科学研究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