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华侨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入学同等待遇;监护人的选择,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侨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为华侨的外籍子女入园提供便利。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学生在本市报考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