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资金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来源包括下列形式:(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二)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三)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路域资源开发方式筹集的资金;(四)通过其他方式安排或者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