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交通安全宣传进行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资金补助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负责县道资金的投入,并对乡道、村道资金予以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资金的投入。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