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运营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将农村公路的运营与特色产业、特色园区、乡村旅游等实行一体化开发,实现农村公路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