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