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