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可以根据规划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列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