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从事餐饮业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