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