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