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歇业前,应当落实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