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石化产业基地列入省市年度重点产业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保障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海域使用以及能耗和排放指标。

对石化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扶持资金、产业引导基金、土地储备计划以及争取纳入国家和省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将石化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申报范围。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