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九条有效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选择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或者批准的受纳地点处置建筑垃圾,并签订消纳合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