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十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