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以外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