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