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十四条有效房屋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施工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投送至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交由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将临时堆放点的装饰装修垃圾,交由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