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修剪树木等方式消除影响、威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

(二)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构成威胁;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

(二)树木需要移植但不具备移植条件或者无移植价值;

(三)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的,应当及时移植或者砍伐,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