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苏州园林、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