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指挥调度、协同处置机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机构等,应当开展公共安全风险动态监测,并将监测信息纳入公共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