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登记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风险隐患组织排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报告职责。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