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社会治理监测评价体系,明确社会治理绩效标准,实现目标任务考核和治理绩效评价相结合。

对社会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