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鼓励、倡导实施见义勇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规定给予褒扬奖励,在医疗、基本生活、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