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社会治理的牵头协调、指导推进、督办落实工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根据职能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