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或者动员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