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落实村(居)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涉及村(居)民利益的社会治理重大事项应当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加强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议事平台建设,完善议事规则,组织村(居)民开展民主协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