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商务部门负责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广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做好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