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实名认证、日志留存等安全管理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发布、传播违法有害信息或者谣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