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有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监测,完善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单位和个人发现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群众聚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