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字幕、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方便其办理业务。

组织升学、职业资格、任职等考试,应当为有需求的残疾人考生提供环境和设施便利。

组织选举工作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盲文、大字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或者人工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