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保障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