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残疾人保障有关工作,及时收集、了解、反映残疾人的需求,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