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发生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