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教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扶持残疾人文化事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等创造性劳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文化服务项目和文化创意产品,加强对残疾人文化创业的扶持。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和网络等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有关公益节目,组织和支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以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完善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功能,依法以无障碍方式向残疾人提供读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