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