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当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法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帮助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区、江北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区、江北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区、江北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