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九条有效推进融合教育,对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的残疾人,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难以实施普通教育方式的,采取特殊教育方式。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与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同时注重残疾学生的心理疏导、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根据残疾人类别和程度不同,科学设置特殊教育课程,实施个性化教学方法,规范选用和及时更新特殊教育教材,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