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扶残助学制度,落实下列措施:(一)对残疾学生以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二)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三)对接受高中阶段以上教育的残疾学生实行教育专项补贴和奖励制度;在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