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