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未成年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对不满十八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的不足部分,由财政保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