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布局,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