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乡村振兴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检查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