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八章 富民增收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资源资产,引导农村集体经营项目向城市周边、城镇以及各类工业、农业园区集中。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主体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经营实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