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健全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接受村民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