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安全巡查监管以及相关信息共享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农村房屋改扩建和用作经营等变更用途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定期体检和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改善农村住房条件。
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