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机装备的研发、推广应用,加强关键技术协同攻关,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产业农机化技术示范,配套建设宜机化设施,促进农业机械化向智能化、信息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