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吨粮田",加强与大中型灌区改造协同推进,健全建后管护和保护利用机制。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