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利用优先序管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规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确保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