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处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