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